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的通知(校发[2007] 242号)

2007-12-28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北京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经2007年12月18日第67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同意修订。学校研究决定,首先选取部分院系试行该条例,取得经验后再在全校范围内实行。

 

附件:

1. 北京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细则

2. 北京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

 

 

  京  大  学

2007年12月18日

 

 

北京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

 

2000年9月12日第42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2007年12月18日第672次校长办公会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为了加强对学校公用房的管理,改善和提高房地产资源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保证和促进教学、科研工作,参照国家计委、教育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公用房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公用房指除教职工住宅和周转性教师公寓以外的产权隶属北京大学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建筑。无论其建设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集资等)及所处地域,均属北京大学公用房管理范围。

第二条  公用房按照分类定额管理、有偿使用、超额收费的管理原则,通过向使用单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改变现行公用房无偿分配和使用的弊端,建立公用房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学校公用房共分四类:

1.教学科研用房;

2.行政办公用房;

3.后勤服务用房;

4.产业商业用房。

    第四条  根据各单位的事业编制及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核算其教学科研用房定额面积,包括教师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教师科研用房、科研专项用房、科研补助用房等。其中定额内的教师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免收房产资源使用费;教师科研用房、科研专项用房、科研补助用房按照相应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学校预留一定面积的科研机动用房,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条  根据各单位事业编制及性质,分别核算其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包括学校党政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科研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等,定额内免收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六条  根据各单位承担的服务任务,核算其后勤服务用房定额面积,包括基础设施用房、公共事业用房、服务专项用房等,定额内免收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七条  产业商业用房参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八条  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收回其超额使用的房屋或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实际使用面积超出定额面积在5%之内的,可视为符合定额面积。

第九条  房屋实际使用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根据公用房的建设情况对其使用房屋予以调整,使之逐步达到定额面积。   

    第十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自筹资金建房。其超出定额面积之外的用房,在规定年限内可减免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十一条  收取的房产资源使用费上交学校财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统一管理公用房,设立“北京大学公用房配置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公用房资源的分配与调整。

第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是代表学校对公用房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单位须与房地产管理部签定公用房使用协议。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使用性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或出租公用房,不得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联营、入股、抵押等。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学校有权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没收非法所得,扣减该单位相应定额面积。对于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依法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各单位公用房如需进行装修改造,应向房地产管理部申报。

第十六条  学校对公用房调整时,迁出单位须按照公用房调整协议的要求,按时将相关房屋交回房地产管理部。逾期不退还公用房,学校将收取违约金。

第十七条  各单位须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已有公用房资源。凡公用房闲置时间达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用于本单位调剂;闲置时间达一年以上的,由房地产管理部负责收回,并同时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公用房定额面积。

    第十八条  为贯彻落实本条例,特制订《北京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细则》和《北京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后勤服务用房和产业商业用房的管理细则另行制订。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订内部管理办法,并报房地产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条例经2007年12月18日第67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房地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北京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教学科研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中“使用面积”指房屋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卫生间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四条  教学科研用房定额面积包括如下五个部分: 

1.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

2.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

3.教师科研用房定额面积

4.科研专项用房定额面积;

5.科研补助用房定额面积。

       第五条  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如下:正高职务15平方米/人,副高职务10平方米/人,中级及以下8平方米/人。

第六条  教学实验用房指本科生教学实验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的定额面积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供的数据为主要核定依据。

第七条  教师科研用房定额面积

教师科研用房是指学院教师办公、教学实验之外,用于完成科研任务的用房。各单位的教师科研用房面积,按照学校确认的各单位教学科研编制人数核算。定额标准划分为四个档次:

      1.第一档:3平方米/人,包括经济学院、法学院、外国语学院、光华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关系学院、中文系、历史系、哲学系、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系、艺术学院、信息管理系、新闻与传播学院、教育学院、对外汉语教育学院、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体育教研部等单位;

      2.第二档:5平方米/人,包括数学学院,心理学系等单位;

      3.第三档:10平方米/人,包括考古文博学院、信息科学技术学院、城市与环境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工学院等单位;

      4.第四档:15平方米/人,包括化学分子与工程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物理学院、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等单位。      

第八条  科研专项用房特指大型仪器设备(单价高于40万元人民币)和某些装置及特殊用途用房。科研专项用房又包括“校级公共平台用房”、“院系级公共平台用房”和“其他大型仪器和某些装置及特殊用途用房”。

校级公共平台用房指学校成立的,为全校服务的公共实验平台及所包含的大型仪器设备用房;

院系级公共平台用房指除校级公共平台所包含的大型仪器设备之外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测试基金系统”的大型仪器设备用房;

其他大型仪器和某些装置及特殊用途用房指不属于“校级公共平台用房”和“院系级公共平台用房”的大型仪器设备用房以及一些装置和特殊用途用房。

科研专项用房面积的核定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供的数据为主要依据,并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计入科研专项用房定额面积。

第九条  科研补助用房定额面积,按照学校确定的各单位国家任务内研究生数进行核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平方米/人

学科类别

  士  生

科研补助定额面积

  士  生

科研补助定额面积

第一档

1

2

第二档

2

4

第三档

6

8

第四档

10

12

 

第十条  教师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在定额面积内为免费用房;教师科研用房、科研专项用房、科研补助用房为收费用房。

第十一条  教学科研用房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标准如下:

    1.收费用房定额面积内按每平方米30元/月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2.收费用房超过定额面积30%以内部分按每平方米60元/月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3.收费用房超过定额面积30%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90元/月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十二条  为鼓励各单位自筹资金建房,学校提供如下优惠政策:

1.各单位全额自筹资金建房,自交付使用之日起,20年内免收超额面积部分的房产资源使用费。

2.屋建设费如有学校拨款、院系自筹资金等多种来源,学校可按照资金来源的比例确定超定额面积房产资源使用费的减免年限。

第十三条  科研机动用房以及临时借用房屋,按照每平方米60元/月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十四条  交费流程和经费来源

1.9月底之前,房地产管理部核定下年度各单位公用房定额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并按实际使用面积发放缴费通知单。

2.11月底之前,各单位将公用房资源使用费全部上交学校,由财务部列入下年度校级预算。

3.下年度4月底之前,财务部根据学校批准的校级预算,向各单位下拨补贴经费,补贴标准为定额面积以内所收经费全额下拨,超定额面积30%以内所收经费按90%下拨,超定额面积30%以上所收经费按70%下拨。

4.公用房屋资源使用费可用除“985工程”、“211工程”、教育项目拨款以外的其他经费中支付,包括科研经费、综合预算、发展基金、捐赠等经费。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对收费标准和补贴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与《北京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同时生效,由房地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北京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中“使用面积”指房屋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卫生间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四条  学校机关职能部门用房定额面积,按照学校确定的各单位事业编制人数核算。具体用房定额标准如下:

    1.工作人员办公室用房:

1)部长级:15平方米/人;

    (2)其他工作人员:8平方米/人。

2 .办公辅助用房:2平方米/人,包括接待室、资料室、档案室等。

    3.面向全校的专项办公用房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核定。

第五条  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如下:

1.办公用房:非教学科研系列的事业编制人员每人8平方米; 

2.会议接待、档案等用房:按各单位事业编制数每人2平方米;定额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照20平方米计算。

3.图书资料室面积,以单位现状为准,暂不核定定额面积。

4.每个院士、文科资深教授补助30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

5.每个国家重点试验室补助50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补助20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文科基地补助50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

6.学生活动用房定额面积,按照教务部、研究生院确定的各单位本科生和研究生总数核定。定额标准为0.1平方米/人。

第六条  行政办公用房定额内免收资源使用费,超过定额部分按照教学科研超额面积收费标准收取。

第七条  本细则与《北京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同时生效,由房地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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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房产  公有房  管理  条例  通知                   

  校内发送:全校各单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07年12月20日印发                                     (共印15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