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2015-10-14

北京大学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

20131022日十二届党委第50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已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购公房”)上市出售工作,按照既兼顾学校发展又保障教职工利益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已购公房首次进入市场出售的管理。本办法所称已购公房,是指教职工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原产权及房屋分配权属于北京大学的公有住房。按照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集资合作建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第三条  根据学校发展规划,暂确定以下区域内的已购公房为不宜公开上市出售住房,包括:畅春园、承泽园、黄庄东大泥湾803甲乙楼、蓝旗营小区北京大学所属住房、清华园4-7公寓、蔚秀园、燕东园、中关园,以及医学部划定的不宜公开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房。

位于学校划定的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范围之外的已购公房,可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公开上市出售。

第四条  位于学校划定的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范围之内的已购公房,确有需要出售的,由学校根据年度计划及预算情况,以市场评估价进行回购。

 

  •  上市出售和学校回购程序

第五条  位于学校划定的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范围之外的已购公房的上市交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出让人向房地产管理部提出上市申请,并填写《北京大学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见附件)。

2.房地产管理部对申请进行审核。

3. 通过审核后,出售信息须在房地产管理部网站公示一个月后,该房屋方可交易。

4.确定买受人后,出让人应到房地产管理部签署《承诺书》,买受人若是北大教职工或配偶的则还须填写《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

5.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前,已购公房出让人须按照有关规定结清水电、燃气、供暖、物业等相关费用,并将家庭户籍迁出。

6.出让人与买受人到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7.房屋交易相关税费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缴纳。

8.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买受人须持过户证明材料到房地产管理部备案登记。

第六条  位于学校划定的不宜公开上市出售范围之内的已购公房,确有需要出售的,由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情况进行回购,按以下程序进行:

1.已购公房产权人向房地产管理部提出申请,并填写《北京大学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和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2.房屋经核查符合回购要求的,由房地产管理部报请学校批准回购。

3.学校批准后,已购公房出让人与学校共同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房屋市场价格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出让人和学校各负担50%

4. 出让人确认接受评估价格后,经学校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出让人与学校签订房屋回购合同。

5.学校将回购材料报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6.审批通过后,出让人须尽快按有关规定结清水电、燃气、供暖、物业等相关费用并将家庭户籍迁出,将房屋腾空交回学校,并配合学校到政府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7.房屋交易相关税费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缴纳。

8.学校向出让人支付回购款。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已购公房面积超过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须按照国家有关房改政策进行超标处理后方可出售。

第八条  已购公房售出后,出让人不再参与学校住房分配、调整、置换等有关事宜,也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

第九条  已购公房售出后,出让人所具有的各项权利、义务转由买受人承担,但不包括出让人作为学校教职工所专享的优惠政策,原由学校负担的供暖费、物业费等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

第十条  如遇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调整,本办法作相应修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20131022日十二届党委第50次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负责解释。学校原有的相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