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决定(校发[2003] 116号)

2003-06-03

北京大学关于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停止住房实物分配的决定

  
校发〔2003〕 116 号

 

全校各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 1998  23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 1999  10 号)、《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 1999  21 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北京大学现有住宅房源情况和教职工住房现状,结合学校房改工作的实际情况,经学校研究决定,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与此同时,停止现有福利住房的调换。

     在实行住房补贴制度后,学校将根据住房补贴资金到位情况,分期分批向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学校建立教师公寓制度,为青年教职工和新引进人才解决购房前的住房问题;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多种渠道为教职工改善住房提供服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大学教职工住房分配办法》及其他关于住房实物分配的有关制度和办法同时废止。

 

北 京 大 学    

2003  6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