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昌平校区公用房管理办法

2012-03-27

北京大学昌平校区公用房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昌平校区公用房的统一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更好地保证和促进校区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参照《北京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校发[2007]242号)的有关规定及昌平校区功能定位的总体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大学昌平校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区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对校区公用房实施统一管理。校区公用房管理政策及重大事项须经校区管理办公室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用房是指昌平校区范围内除宿舍、公寓及图书馆以外的所有房屋及附属建筑。昌平校区公用房按其使用功能,分为科研用房及保障服务用房两大类。

 

第四条 凡使用校区范围内公用房的机构均为本办法所称的使用单位,须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公用房管理、使用及维护

 

第五条 申请使用校区公用房,由校区管理办公室审定,并与使用单位签订《北京大学昌平校区科研用房/保障服务用房租赁协议》,明确责权关系。在签署协议的基础上,由校区管理办公室向使用单位核发《公用房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校区管理办公室每年核查一次各单位的公用房使用情况,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检。

 

第六条 各使用单位实行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制度。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须对本单位所租用公用房的安全与日常维护负责,杜绝各种安全隐患,发现房屋隐患应及时整改报修。

 

第七条 未经校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各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使用性质;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转借、出租或抵押公用房使用权;对于违反本项规定的单位,校区管理办公室将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将所得收入上缴学校,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使用单位如需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进行装修、修缮、翻建、改建或扩建的,须向校区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区管理办公室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房屋使用管理责任人须与校区管理办公室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承担消防安全的相关责任。对在安全方面给校区和学校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责任,违反国家法律的将交由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 房屋使用期间,因使用单位原因造成房屋及设施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由使用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使用期限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的,应提前两个月申请办理延期手续,如不再使用则应及时办理腾退手续。如果学校在房屋使用期间另有安排,校区管理办公室应提前告知房屋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服从学校的调整安排。

 

第三章 房屋资源费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进入昌平校区的单位实行有偿使用空间与设施的原则入驻。

 

第十三条 昌平校区公用房收费标准按使用面积计算,其中科研用房: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25元,合计每月每平方米45元;保障服务用房:物业费为每月每平方米20元,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25—40元,合计每月每平方米45—60元。该费用包含保洁费、暖气费,水电费另计。该标准根据目前情况确定,可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对于拒不支付房屋资源使用费的单位,校区管理办公室有权收回有关房产及配套设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昌平校区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大学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