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的通知(校发[2012]9号)

2012-03-27

 

北 京 大 学 文 件

 

校发[2012]9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北京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经2012112日第78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北京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细则

2. 北京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  

 

 

北  京  大  学

2012112

 

北京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

2000912日第42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2012112日第785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

 

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对我校公用房的管理,改善和提高房地产资源的使用效率,更好地保证和促进我校的教学和科研工作,参照国家计委、教育部、建设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2]2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公用房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公用房系指除教职工住宅和教师周转公寓以外的产权隶属北京大学的各种用房及其附属建筑。无论其建设经费来源(包括引进校外资金、校内单位集资等)及所处地域如何,均属北京大学公用房管理范围。

 

第二条   公用房按照分类定额管理、有偿使用、超额收费的管理原则,通过向使用单位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建立公用房管理的自我约束机制,以提高房产资源的使用效益和促进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三条   我校公用房共分五类:

1.教学科研用房;

2.行政办公用房;

3. 公共服务用房;

4.后勤服务用房;

5.产业商业用房。

 

第四条   根据各单位的事业编制及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核算其教学科研用房定额面积,包括教师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科研用房、科研补助用房、仪器设备补助用房等。其中定额内的教师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免收房产资源使用费;科研用房、科研补助用房、仪器设备补助用房按照相应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学校预留一定面积的科研机动用房,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条    根据各单位事业编制及性质,分别核算其行政办公用房定额面积,包括校党政机关行政办公用房和教学科研单位行政办公用房等,定额内免收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六条   公共服务用房是指为教学、科研提供公共服务使用的房屋,如公共教室、图书馆、档案馆、校史馆、博物馆、计算中心、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会堂、体育场馆等。学校暂不核定公共服务用房的定额面积,但对其进一步合理规划,有效使用。

 

第七条   根据各单位承担的服务任务,核算其后勤服务用房定额面积,定额内免收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八条   产业商业用房参照相同地段市场租金标准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

 

第九条   房屋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收回其超额使用的房屋或收取房产资源使用费;实际使用面积超出定额面积在5%之内的,可视为符合定额面积。

 

第十条   房屋实际使用面积未达到定额面积的单位,学校将根据公用房的建设情况对其使用房屋予以调整,使之逐步达到定额面积。

 

第十一条    按照上述条款收取的房产资源使用费上交学校财务,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公用房由学校统一管理。学校设立“北京大学公用房配置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公用房资源的分配与调整。

 

第十三条    房地产管理部是代表学校对公用房实施管理的职能部门,各单位须与房地产管理部签定公用房使用协议。

 

第十四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用房使用性质,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方式互相转让公用房使用权,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或出租公用房,不得将公用房作为资产进行投资、联营、入股、抵押等。违反本项规定,学校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没收非法所得,扣减该单位相应定额面积。

 

第十五条    房屋装修改造涉及房屋结构和水、电、暖等基础设施的,须报房地产管理部等主管部门审批。房屋改建、扩建须报学校校园规划委员会审批。未经批准者将责令拆除并暂停该单位所有房屋资源的调配。

 

第十六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占用公用房。学校对公用房调整时,迁出单位须按照学校的要求,按时将相关房屋交回。违反本项规定,学校收回所涉及的公用房,并按照公用房最高收费标准的两倍收取房产资源占用费,同时暂停该单位所有房屋资源的调配。

 

第十七条    各单位须合理配置、充分利用已有公用房资源。凡闲置时间达半年以上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收回,用于本单位调剂。闲置时间达一年以上的,由房地产管理部负责收回,并扣减该单位相应的公用房定额面积。

 

第十八条    为贯彻落实本条例,特修订《北京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细则》和《北京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后勤服务用房和产业商业用房的管理细则另行制订。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本条例制订内部管理办法,并报房地产管理部备案。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所使用的房屋应加强维护,提高房屋的完好率。对于违反公用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学校将追究该单位负责人、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经  年  月  日第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条例不符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由房地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北京大学教学科研用房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含全脱产在校博士后)教学科研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中“使用面积”指房屋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卫生间、设备间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四条   教学科研用房定额面积包括如下五个部分:

1.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

2.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

3.科研用房定额面积;

4.科研补助用房定额面积;

5.仪器设备补助用房定额面积。

 

第五条   教师工作用房定额面积

正高级职称15平方米/人,副高级职称10平方米/人,中级及以下8平方米/人

 

第六条   教学实验用房定额面积

教学实验用房指本科生实验教学用房,定额面积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供的数据为主要核定依据。

 

第七条   科研用房定额面积

科研用房是指学院教师工作、教学实验用房之外,用于完成科研任务的用房。各单位的科研用房面积,按照学校确认的各单位教学科研编制人数(包括全脱产在校博士后)核算。定额标准划分为四个档次:

 

1)第一档:3平方米/人,包括经济学院、法学院、外国语学院、光华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国际关系学院、中文系、历史学系、哲学系、政府管理学院、社会学系、艺术学院、信息管理系、新闻与传播学院、教育学院、对外汉语教育学院、国家发展研究院、体育教研部、人口所、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中国教育财政研究所等单位;

2)第二档:5平方米/人,包括数学科学学院、北京国际数学研究中心等单位;

3)第三档:10平方米/人,包括考古文博学院、信息科学技术学院、计算机科学技术研究所、城市与环境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前沿交叉学科研究院、心理学系等单位;

4)第四档:15平方米/人,包括化学与分子工程学院、生命科学学院、物理学院、地球与空间科学学院、工学院、分子医学研究所等单位。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科研用房定额面积为200平方米。

校级公共实验平台用房定额面积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提供的数据为主要核定依据。

 

第八条   科研补助用房定额面积

按照学校确定的各单位国家任务内研究生数进行核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单位:平方米/

学科类别

硕士生

科研补助定额面积

博士生

科研补助定额面积

第一档

1

2

第二档

2

4

第三档

6

8

第四档

10

12

 

 

第九条   仪器设备补助用房定额面积

大型仪器设备(单价高于40万元人民币)每台补助15平方米的定额面积。

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单台超大型仪器设备,定额面积按150平方米计算,150平方米以上面积不计入定额用房面积。

大型仪器设备数据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部和房地产管理部共同核定。

 

第十条   教师工作用房、教学实验用房在定额面积内为免费用房;科研用房、科研补助用房、仪器设备补助用房为收费用房。

 

第十一条   房产资源使用费收费标准:

1.定额面积内的收费用房每平方米30/月;

2.超过总定额面积30%以内部分每平方米60/月;

3.超过总定额面积30%以上部分每平方米90/月;

4.校级公共实验平台用房单独核算,收费标准给予一定优惠,每平方米15/月;

5.科研机动用房以及临时借用房屋,每平方米60/月。临时借用的地下室用房、库房等,每平方米30/月。

 

第十二条   自筹资金建楼院系房产资源使用费的核定和交纳:

定额面积内,全额交纳房产资源使用费。超定额面积的房产资源使用费50%上交学校50%按年限抵免院系筹集和投入的建设资金达到抵免年限后,院系再全额交纳。

“自筹资金”数额,由有关院系与财务部、基金会等共同认定。

 

第十三条   非实体科研单位用房,如果其用房由挂靠院系统一调配使用的,可纳入所在院系统一核算。

 

第十四条   交费流程和经费来源

19月底之前,房地产管理部核定各单位公用房定额面积和实际使用面积,并按实际使用面积发放缴费通知单。

211月底之前,各单位按照缴费通知单数额全额上缴学校公用房资源使用费。

312月底前,财务部根据学校批准的校级预算,向各单位下拨补贴经费。补贴标准为定额面积内所收房产资源使用费的60%拨入各单位,其中30%由单位用于房屋维修等发展基金,70%由单位用于队伍建设。定额面积内所收房产资源使用费的其余40%以及超定额面积的房产资源使用费纳入校级预算,主要用于学校队伍建设。

4.科研机动用房以及临时借用房屋的单位不下拨补贴经费。

5.公用房屋资源使用费可用除985工程”、“211工程”、教育项目拨款以外的其他经费支付,包括有预算的科研经费、综合预算、发展基金、捐赠等经费。

 

第十五条   逾期未交纳房产资源使用费的单位,学校将暂停该单位所有房屋资源的调配,并直接从该单位的发展基金、校级预算拨款历年结余及其他相关经费中扣缴。

 

第十六条   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每两年对收费标准和补贴比例进行适当的调整。

 

第十七条   本细则与《北京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同时生效,由房地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附件2

 

北京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中“使用面积”指房屋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卫生间、设备间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四条   校党政机关用房定额面积,按照学校确定的各单位事业编制人数核算。具体用房定额标准如下:

1、工作人员办公室用房:

(1)校级:30平方米/人;

(2)处级:15平方米/人;

(3)其他工作人员:8平方米/人;

2、办公辅助用房:2平方米/人,包括接待室、资料室、档案室等。

3、面向全校的专项办公用房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核定。

 

 第五条   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如下:

1、办公用房:非教学科研系列的事业编制人员每人8平方米,在学校人事部备案的劳动合同制教辅及行政人员,每人5平方米。

2、会议接待、档案等用房:按各单位事业编制数每人2平方米;定额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照20平方米计算。

3、图书资料室面积,以单位现状为准,暂不核定定额面积。

4、每个院士、文科资深教授补助30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

5、每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补助50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补助20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教育部文科基地补助50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

6、学生活动用房定额面积,按照教务部、研究生院确定的各单位本科生和研究生总数核定。定额标准为0.1平方米/人。双学位学生用房定额标准按照实际上课年限折合计算

 

第六条    教工活动用房定额面积,按各单位事业编制数每人0.2平方米核定。定额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照20平方米计算

 

第七条   行政办公用房定额内免收资源使用费,超过定额部分按照教学科研超额面积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条   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的配置参照教学科研单位、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与《北京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同时生效,由房地产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