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知:关于住房补贴的公示通知,请各单位到校办收发室领取。

2007-07-13

公示通知   根据最新国家房改政策和《北京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自去年年底已公示和发放部分教职工住房补贴后,学校对尚未公示教职工的住房及相关情况进行了审核,现将已审核合格且符合按新标准发放或补发住房补贴资格的教职工名单进行公示,请各单位在本单位范围内张榜公示一周。本次公示名单也可在房地产管理部主页(原资产管理部主页,http://www.asset.pku.edu.cn )上进行查看。 教职工如对公示名单中的住房情况、补贴资格有异议,可直接反映给房地产管理部,如对人事信息(参加工作年月、离退休年月、建立住房公积金前工龄、职称职务)有异议的,可直接向人事部反映,房地产管理部和人事部将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根据学校决定,有相关住房问题需进一步核实处理的教职工,本次暂不公示。   房地产管理部联系电话:51091      请各单位到校办收发室领取公示表格。   房地产管理部 2007年7月13日   附注: 一、无房职工: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为无房职工 未以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公有住房; 未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或其它政府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 未按城市房屋拆迁政策享受货币补偿,未按危改政策享受补偿或未按房改价回迁购房; 未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参加集资合作建房; 未享受过单位资助购建住房; 未领取过国家或单位的住房补助(不含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 退出以规定的标准租金承租城镇私有住房。    (现住学校教师公寓或外单位周转房,且本人及配偶无其他福利住房的,为无房职工) 二、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经核定后,职工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本人补贴面积标准的为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及其配偶按规定的普通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 职工及其配偶以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对被拆迁公有住房使用人和执行统一租金标准的城镇私人出租住房使用人,已实行货币补偿的,其计算货币补偿金额的房屋建筑面积; 职工及其配偶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单位资助职工及其配偶购建的住房减去扣除面积的部分。 三、享受购房政策优惠 是指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以及按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腾退已购公有住房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四、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表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 技术工人 普通工人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m2) 科 员 初 级 初、中级工 25年以下工龄 60 正副科级及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科员 中 级 高级工、技师 25年(含25年) 以上工龄 70 副 处 级   高级技师   80 正 处 级 副高级     90 副司(局)级       105 正司(局)级 正高级     120 副 部 级 院 士、 文科资深教授     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