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北京大学教师公寓的决定(校发[2002]123号)

2002-05-14

关于建立北京大学教师公寓的决定 

校发[2002] 123 号

全校各单位:

    根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北京市进一步深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教职工住房问题的若干意见》的要求,为解决我校新留校无房教职工购房前的住房周转问题,经学校研究决定,在积极落实无房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基础上,学校利用校园内及周边现有部分房源,建立教师公寓。教师公寓只租不售,承租期一般不超过 5 年,无房教职工可按优惠房租租住,优惠租金标准按高于国家福利住房租金标准执行,并逐步与市场租金标准接轨。实行公寓化管理,学校将设立专门的教师公寓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实施《北京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附件:《北京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北 京 大 学     

2002 年5 月14 日   

北京大学教师公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我校教师公寓供应体系,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根据《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厅字[ 1999 ] 10 号)和《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 1999 ] 21 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师公寓房源范围:学校原有人才流动公寓、青年公寓、教工集体宿舍和其他学校决定留作教师公寓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 根据教育部的要求和学校实际发展需要,学校逐步归集的教师公寓规模应达到教职工现住房总量的 15% 。

    第四条 为确保教师公寓的流动性 , 鼓励教职工购买住房,学校教师公寓只租不售,房租执行房改租金标准 , 对符合规定入住条件的教职工实行房租优惠,优惠期为五年,优惠期满后一般不予续租,特殊情况需继续租住者将执行市场租金标准。

    第五条 学校成立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教代会代表组成,受学校委托,负责制定教师公寓的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审核申请享受学校优惠政策教职工的入住资格,监督公寓具体管理部门的工作。由资产管理部房地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教师公寓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租住教师公寓的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可申请租住教师公寓,并可享受学校房租优惠的对象为 : 新留校工作和引进的教职工、现住教师公寓房源内的在职教职工,且以上教职工及配偶均未享受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

    随着学校住房情况的改善和教师公寓房源的逐步到位,学校逐步放开有关限制,允许其他教职工租住教师公寓,但不享受学校房租优惠。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教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租住教师公寓:

        (一)学校引进的急需人才;

        (二)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三)本校在职中青年教学、科研和管理骨干。

    第八条 可享受学校优惠房租的教职工在优惠期内承租教师公寓,其承租住房的控制标准按下表执行。

职 称 职 务 承租住房控制标准

高 级 处级以上 两居 ( 含 ) 以上成套住房

中 级 科 级 一居成套住房

初级及以下 科员 一间非成套住房


第三章 租住教师公寓的程序

    第九条 教职工个人向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对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报学校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批准,根据房源情况安排房号,并与申请人签定教师公寓租住合同。

    第十一条 申请人交纳租赁保证金和预交 1 个月房租后,办理入住手续。

    第十二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定期公布享受学校优惠房租的人员名单。


第四章 教师公寓的租期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符合享受学校优惠房租条件的教职工租住教师公寓,可享受学校优惠房租,优惠租期累计不超过五年,优惠期满后一般不予续租,特殊情况需继续租住者将执行市场租金标准。优惠期内承租教师公寓住房的,承租面积不核定为教职工的福利住房面积。

    第十四条 学校优惠房租的标准享受学校优惠房租的住户在优惠租期内,每年的房租标准按下表执行:

 

 

租 期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
第六年
优惠租金标准 
(/m 2 / 月 )
房改租金的 10%
房改租金的 15%
房改租金的 20%
房改租金的 50%
房改租金的 70%
房改租金的 100%

 

    第十五条 不符合享受学校优惠房租条件的教职工经批准租住教师公寓的,最长租期不超过一年,房租按房改租金标准交纳。

    第十六条 教师公寓的房改租金标准由学校参照教师公寓所在地市场租金标准并予以调低后确定。

    2002 年度北京大学教师公寓房改租金标准为 35 元 / 平方米 / 月(使用面积)。

    第十七条 教职工承租教师公寓的租金由学校核准后直接从承租人每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 教师公寓的房租收入除用于公寓的正常管理和房屋、设备的维修、改造外,其余资金全部纳入学校住房补贴基金。

 

第五章 教师公寓的管理

    第十九条 租住教师公寓实行履约保证制度,凡租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必须与资产管理部房地产管理办公室签订租住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合同。

    第二十条 凡租住教师公寓,应当按租住合同,按期如数交纳租金,逾期未交租金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无条件退还教师公寓住房:

        (一)领取本人住房补贴购买住房;

        (二)调离学校;

        (三)辞职、自动离职;

        (四)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五)自费出国(境)留学;

        (六)其他学校认定应退房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如违章、违约用房的,学校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取违约金,违约金计收标准为成本租金的 1-5 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违章、违约用房:

        (一)擅自占用住房(床位);

        (二)改变住房(含附属房等配套设施)用途、或将住房转让、转借、转租;

        (三)未经管理部门许可,违章室内改造装修、户外乱搭盖;

        (四)其他违反教师公寓管理制度、违背租房合同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申请租住教师公寓的教职工,应如实填报情况及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当年租赁住房资格,已租住教师公寓的,学校可终止合同,追究申请人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有向各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及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反映、检举其他职工隐瞒真实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行为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 2002 年 5 月 14 日 第 455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师公寓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主题词:住房 教师公寓 建立 决定

校内发送:全校各单位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02 年6 月19 日 印发

( 共印 150 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