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校发[2006] 283号)

2006-12-12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 》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北京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 》经 2006 年 12 月 12 日第 633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各单位,请遵照执行。

 

北京大学

2006 年 12 月 12 日

 

北京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 调整实施 办法

( 2006 年 12 月 12 日第 633 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

 

    根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 < 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 > 的通知》 ( 厅字 [2005]8 号 ) 和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 ( 国管房改 [2006]164 号 ) 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大学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对《北京大学在职无房职工月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 校发 [2002]120 号 ) 和《北京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 校发 [2003]117 号 ) 进行调整和完善,制定 本实施办法 。

一、调整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

    (一) 无房教职工

    1. 无房教职工1999年1月(含)至2004年12月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按月计发。计算公式为:

        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0.66"

    2. 自 2005 年 1 月起, 无房教职工的月住房补贴按以下新标准按月定额发放。

无房教职工月住房补贴发放标准表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

工人

月住房补贴标准

(元/月)

科级以下

初级

初级工, 15年以下

工龄的普通工人

800

副科级

15年(含)以上、25年

以下工龄的初级

中级工, 15年(含)以上、

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

900

正科级

中级, 25年(含)

以上工龄的初级

高级工,技师和 25年(含)

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

1000

副处级

 

高级技师

1100

正处级

副高级

 

1200

副司 (局)级

   

1400

正司 (局)级

正高级

 

1600

3 . 自 2005 年 1 月起停发无房教职工校外购房后的学校附加月补贴。

4. 已发放月住房补贴的无房教职工,按新的月补贴标准补发 2005 年 1 月至本办法实施之月的新、旧标准月住房补贴差额款,同时扣回已发放的学校附加月补贴。自 2007 年 1 月起月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

5. 未发放月住房补贴的无房教职工, 2005 年 1 月 1 日前的国家月住房补贴按《北京大学在职无房职工月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 校发 [2002]120 号 ) 执行, 2005 年 1 月 1 日后的国家月住房补贴按新标准执行,尚未发放的月住房补贴,经核准后一次性发放,自 2007 年 1 月起月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

6. 无房教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含)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一次性计发。计算公式为:

    一次性住房补贴额 ="(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 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0.66×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其中,在计算无房教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的基准补贴时,职工工龄超过32年的,按32年计算;工龄不足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1998年12月31日前已离退休的无房教职工,其1998年月均基本离退休费由人事部确定。无法确定的,参照国管房改字(2002)203号文件规定的各行政职务月均离退休费计算。

(二) 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

    根据其是否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分别处理。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以及按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腾退已购公有住房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1. 已享受购房政策优惠且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其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为:差额补贴=(基准补贴额1265 元 /建筑平方米 + 每年 13元/建筑平方米 ×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 )×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 ="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后的现住房面积"

    2. 未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其差额面积基准补贴额调整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元,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工龄补贴调整为每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6.5元,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按新标准一次性发放,计算公式为: 差额补贴="(基准补贴额2000" 元 /建筑平方米 +每年16.5 元 /建筑平方米 ×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 )×差额面积

        差额面积 ="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核定后的现住房面积"

    已按旧标准发放过住房补贴的教职工,按新标准重新核算后,补发新旧标准的住房补贴差额款。

二、 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和条件

    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为北京大学事业编制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 ( 含离退休人员 ) 。

    (一) 无房新教职工:1999年1月1日后(含)参加工作的无房教职工为无房新教职工,发放月住房补贴。

    (二) 无房老教职工:1998年12月31日前(含)参加工作的在职和离退休的无房教职工为无房老教职工,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在职教职工自1999年1月1日起发放月住房补贴。

    (三) 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教职工为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发放差额补贴。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

    (四) 下列人员不享受或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1. 出国(境)未经学校批准,或虽经学校批准但逾期未归的在编在职教职工,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2. 本办法公布前已经停薪的教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3. 1999年1月1日前去世的教职工,不再发放住房补贴。

    4. 有违反学校住房管理规定或 现住房有权利纠纷的 ,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5. 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以及学校认定不应发放的其他情况。

三、住房补贴资金发放顺序

    学校根据国家住房补贴资金分批逐步到位情况分期分批发放教职工住房补贴,除学校确定的需特别优先发放的人员外,教职工住房补贴 原则上按下列顺序发放及按新标准补发:

    (一) 在职无房教职工的按月补贴;

    (二) 离退休无房教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离退休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的差额补贴;

    (三) 在职无房教职工的一次性补贴;

    (四) 在职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的差额补贴;

    (五) 有房教职工的职务、职称、技术等级晋升后的级差补贴。

四、住房补贴的管理

    (一) 发放教职工住房补贴实行个人申请和公示制度。教职工应按 照有关规定,如实填写《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和《北京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等相关表格,加盖各相关单位公章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校根据教职工住房档案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发放住房补贴教职工的住房状况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按规定标准和程序发放住房补贴。

    (二) 住房补贴不再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自 2007年1月起在职无房教职工的按月住房补贴随工资发放;无房教职工的一次性补贴和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的差额补贴,经学校审核后轮候一次性发放。

    (三) 发放住房补贴的工作程序

    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由资产管理部、人事部和财务部三个部门共同完成。资产管理部负责核定教职工住房性质及面积、确定住房补贴的资格和类型、计算差额补贴金额、公示教职工家庭住房状况和补贴发放情况等。人事部负责核定教职工住房补贴的相关人事信息,即职务 ( 职称、工人技术等级、离退待遇 ) 、工龄、建立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国家标准工资等信息;自 2007 年 1 月起,负责按新标准核定无房教职工的月住房补贴,并随工资发放。财务部负责住房补贴款的实际发放。

    (四) 新进校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

    1. 凡新进校的教职工,在办理进校审批手续时,由人事部向其发放住房情况调查及住房补贴的相关表格,本人应协助完成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表格交到资产管理部。

    2. 资产管理部、人事部共同对新进校教职工的住房情况、人事信息进行审核,资产管理部负责建立其住房档案。对于无房教职工,由人事部负责核定月住房补贴标准,并通知财务部自来校起薪之月起发放月住房补贴;对于住房面积未达标教职工,由资产管理部核定其差额住房补贴情况。

    (五)无房教职工月住房补贴的停发及恢复

    1. 无房教职工离退休时,从领取离退休费之月起停发其月住房补贴。

    2. 因调出、辞职、合同到期不再续聘等原因离校的教职工,从停薪之月起停发其月住房补贴。

    3. 因出国、借调等原因暂停薪的教职工,从暂停薪之月起停发其月住房补贴。待工资关系恢复,从复薪之月起发放月住房补贴。

    (六) 无房教职工职务职称变动和工龄增加之后月住房补贴的调整

    1. 无房教职工的职务职称变动时,由人事部从变动的次月起按其新职务职称调整月住房补贴并通知财务部发放。

    2. 无房教职工因工龄增加而应提高月住房补贴标准时,由人事部从第二年的1月起调整其月住房补贴并通知财务部发放。

五、附 则

    (一) 其他尚未发放住房补贴的教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问题另行研究 。

    (二) 教职工应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学校取消其住房补贴资格,已发放的住房补贴要全额收回,情节严重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和纪律处分。

    (三) 学校有关部门应公开住房补贴发放办法,依照有关规定对教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补贴发放情况张榜公示,接受教职工监督。教职工有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检举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及其他教职工隐瞒真实情况的权利。

    (四) 若 今后国家出台新的住房改革政策,学校将按照国家政策对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五)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会同人事部、财务部负责解释。

    (六) 本办法经 2006年12月12日第63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已公布的学校房改办法中相关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表:

教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表

行政职务

专业技术职务

技术工人

普通工人

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m 2 )

科 员

初 级

初、中级工

25年以下工龄

60

正副科级及 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科员

中 级

高级工、技师

25年(含25年)

以上工龄

70

副 处 级

 

高级技师

 

80

正 处 级

副高级

   

90

副司 (局)级

     

105

正司 (局)级

正高级

   

120

副 部 级

院 士、

文科资深教授

   

190

主题词:住房 补贴 调整 办法 通知

校内发送:全校各单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06年12月15日印发

(共印 2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