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行政办公用房管理细则

2022-03-10

 

(2000年9月12日第42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2007年12月18日第67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修订,

2012年1月12日第785次校长办公会二次审议修订,

2018年1月12日第931次校长办公会三次审议修订)

 

第一条根据《北京大学公用房管理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

第三条本细则中“使用面积”指房屋使用面积,不包括门厅、走廊、阳台、楼梯、卫生间、设备间等公共使用面积。

第四条校党政机关用房定额面积,按照学校确定的各单位事业编制人数及在校人事部备案的劳动合同制人数核算。具体用房定额标准如下:

1、工作人员办公室用房:

(1)副部级:42平方米/人

(2)正厅(局)级:30平方米/人

(3)副厅(局)级:24平方米/人

(4)正处级:18平方米/人;

(5)副处级:12平方米/人

(6)其他工作人员:9平方米/人;

2、办公辅助用房:2平方米/人,包括接待室、资料室、档案室等。

3、面向全校的专项办公用房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核定。

第五条教学科研单位的行政办公用房,定额标准如下:

1、办公用房:非教学科研系列的一般工作人员每人9平方米。

2、会议接待、档案等用房:按各单位事业编制数每人2平方米;定额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照20平方米计算。

3、图书资料室面积,以单位现状为准,暂不核定定额面积。

4、每个院士、文科资深教授补助30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

5、每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补助50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省部级重点实验室补助20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教育部文科基地补助50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

6、学生活动用房定额面积,按照教务部、研究生院确定的各单位本科生和研究生总数核定。定额标准为0.1平方米/人。双学位学生用房定额标准按照实际上课年限折合计算。

第六条教工活动用房定额面积,按各单位事业编制数每人0.2平方米核定。定额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按照20平方米计算。

第七条行政办公用房定额内免收资源使用费,超过定额部分按照教学科研超额面积收费标准收取。

第八条公共服务单位的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的配置参照教学科研单位、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细则由房地产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细则自行废止。